第一節(jié) 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誕生了。勞動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長期缺乏勞動基本法律的落后狀態(tài)從此結束,并開始逐步走向完整的勞動法律體系的新局面。勞動法是一部全面規(guī)定勞動者權利與義務,保障各行各業(yè)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
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勞動者的權利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勞動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難以順利實現。在我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這些都是勞動者所擁有的基本權利。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不可分離,是統一的。任何權利的實現總要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勞動者在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的同時,還必須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只有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才能充分體現勞動者的主人翁地位。
勞動者的義務是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責任。勞動者依法履行的基本義務包括: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其中,提高職業(yè)技能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遵守職業(yè)道德也是勞動者應該履行的義務。
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以及對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重視。作為社會主義勞動者,要依法行使勞動者的權利,忠實履行勞動者的義務,自覺發(fā)揚主人翁精神,遵守職業(yè)道德,積極奉獻自己的聰明才智,立足崗位,建功立業(yè),為經濟發(fā)展與社會進步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二節(jié) 稅收的含義和特征稅收的含義和特征
稅收在歷史上也稱為稅、租稅、賦稅或捐稅,是最早出現的一個財政范疇,它是國家為履行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并按照一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征收并取得財政收入,對社會剩余產品進行分配的一種形式。稅收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既是一個歷史范疇,也是一個經濟范疇,一方面,稅收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一個歷史范疇,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水平,普遍出現剩余產品,形成專門執(zhí)行社會職能的公共管理部門并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征收組織后產生的;另一方面,稅收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憑借國家權力所形成的超經濟分配關系,是國家與企業(yè)、個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經濟體現。
稅收作為一種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特殊分配,必然具有它自己的鮮明特征,與國家取得財政收人的其他方式相比,稅收具有三個特征,即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這就是通常所講的“稅收三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歸國家所有,不再直接償還給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稅收的無償性特征是從直觀的角度,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的。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據法律征稅,表現為國家以頒布稅收法令和制度等法律形式來規(guī)范、制約、保護和鞏固這種分配關系。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guī)定征稅范圍和征收比例、數額,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我國稅收的性質和作用
我國稅收的性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稅收。
(1)取之于民:在公有制為主體的我國,稅收主要來源是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主要依靠生產的發(fā)展,體現出分配關系是國家、企業(yè)、個人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2)用之于民:在人民當家做主的我國,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稅收最終受益者是勞動人民。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特殊分配,在社會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