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中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講課答辯工作規(guī)則(試行)
來源:河南省職稱網(wǎng) 閱讀:1223 次 日期:2014-12-10 09: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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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省中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講課答辯工作,根據(jù)國家和我省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規(guī)則。

第二條 講課答辯工作的原則。中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講課答辯工作要以科學發(fā)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立足中小學教師的職業(yè)和崗位特點,堅持以能力和業(yè)績?yōu)閷颍ㄟ^講課答辯更加科學、客觀、公平、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水平。

第三條 講課答辯工作管理。省職改部門負責全省中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講課答辯工作規(guī)則的制定和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具體講課答辯工作由評委會承辦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講課答辯辦法。講課答辯采取講課加答辯的方式進行,每人講課答辯時間為15分鐘左右,其中講課時間10分鐘左右、答辯時間5分鐘左右。

講課答辯分學科、城市學校、農村學校進行。

第五條 講課答辯內容。講課答辯人員按照工作崗位分為高中、初中、小學、幼兒教育四個學段,講課的內容根據(jù)所教學段、課程版本和學科隨機抽取。答辯內容為中小學教師所應具備的教育教學基本理論和學科專業(yè)及相關知識。

第六條 講課答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抽簽:應試人員集中后分學科、城市學校、農村學校隨機抽簽確定講課答辯順序,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二)備課:應試人員在所教學段和學科課程內隨機抽取確定講課題目進行備課,備課時間不超過15分鐘。

(三)講課答辯:應試人員按抽簽確定的順序和內容進行講課答辯。

(四)公布成績:講課答辯結束并進行成績匯總后,承辦機構應及時公布講課答辯成績。

第七條 考場設置。根據(jù)講課答辯工作需要設置候考室、備課室、講課答辯室、服務室等專用場所,候考室、備課室、講課答辯室應相互隔離,避免相互影響。

第八條 評委。講課答辯評委由省職改部門從河南省中小學高級教師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專家?guī)熘谐槿?。評委實行異地交流,每考場評委不少于3人,其中設主考評委1人。

第九條 工作人員。講課答辯組織單位應為講課答辯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并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崗位職責開展工作,未經(jīng)允許不得擅自脫離工作崗位。候考室、備課室、講課答辯室工作人員工作期間不得串崗,未經(jīng)允許不得相互接觸。

第十條 評分及成績應用。每個應試人員講課答辯結束后評委當場進行評分。講課答辯總分100分(其中講課70分,答辯30分)。所在考場各評委平均分為應試人員原始成績。

如同類應試人員只設置一個考場的,原始成績即為最終成績;如同類應試人員設置多個考場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對有關應試人員的原始成績進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績?yōu)樽罱K成績。“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一)根據(jù)在不同考場參加講課答辯人員的原始成績,計算出該考場的平均成績(A1、A2、A3……An)。

(二)將各考場的平均成績進行二次平均,計算出所有考場的總平均成績(R)。公式:(A1+A2+A3……+An)÷N=R

(三)用總平均成績(R)除以相關考場的平均成績(An),得出該考場的加權系數(shù)(X)。即:R÷An=Xn

(四)應試人員原始成績乘以本考場的加權系數(shù)得出最終成績,即:最終成績=原始成績×Xn。

每考場講課答辯結束后,《講課答辯評分表》和《講課答辯評分匯總表》應由主考評委和監(jiān)督人員簽名后密封保存。

講課答辯最終成績90分及以上者為優(yōu)秀等次。

講課答辯最終成績按學科分城市學校、農村學校分別排序,根據(jù)最終成績暫按同類人員總人數(shù)的10%左右進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數(shù)實行四舍五入。

如參加講課答辯的同類人員較少,淘汰人數(shù)不足1人的,要根據(jù)各學科淘汰線進行綜合平衡,最終成績低于各學科平均淘汰線的人員予以淘汰。

講課答辯最終成績60分以下人員直接淘汰。

第十一條 回避。參與講課答辯工作的人員凡與應試者有法律規(guī)定的直系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回避。

第十二條 監(jiān)督。講課答辯工作應主動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候考室、備課室、講課答辯室應設置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人員應嚴格遵守講課答辯工作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不得與應試者單獨接觸,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guī)向評委和工作人員施加影響。

考場實行全程錄音錄像,講課答辯結束后有關音頻、視頻資料應封存?zhèn)洳椤?/P>

第十三條 違紀處理。應試者違反講課答辯工作紀律的取消講課答辯資格,有嚴重違紀行為者按照省紀委、省監(jiān)察廳、省人事廳《關于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講課答辯評委及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則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講課答辯工作組織單位可依據(jù)本規(guī)則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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