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一)無權處分行為。
(二)無權代理行為。
(三)債務轉移行為。
(四)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
返還財產: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追繳財產: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為,代理行為受到法律保護應具備以下條件,這也是代理行為與其他民事行為的區(qū)別。
(一)代理行為須以代理權為基礎。
(二)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人名義進行。
(三)代理行為須由代理人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