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
名譽,是社會對一個人社會地位、貢獻、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對他人的社會評價應當公正、客觀,不得任意詆毀、貶低。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社會影響和人格尊嚴?!睹穹ㄍ▌t》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名譽享有不受他人損害的權利。采用侮辱、誹謗、捏造及散布虛假的事實、捏造或傳播流言蜚語等方式損害公民名譽的行為,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侵犯名譽權的主要行為包括:
1、侮辱:構成要件為故意行為(以侮辱他人人格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進行。
2、誹謗:構成要件為
(1)故意——以貶低他人人格為目的。誹謗不同于檢舉失實,以正當手段行使檢舉、控告的權利,即使檢舉、控告的事實與實際不符,以不認為是誹謗;
(2)捏造虛假的事實——包括編造謠言、故意傳播謠言、傳播道聽途說的傳言。行為的特點是捏造、虛構事實。不論是自己捏造,還是故意傳播虛假的事實,都可以構成誹謗;
(3)散布虛假的事實——以一定的方式將虛假的事實傳播。不同于舉報或向國家有關機關的控告。向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檢舉或匯報,不會造成虛假事實在社會上的傳播,不會構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