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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馬愛農、畢飛宇起訴有關出版社雖然勝訴,但是獲賠極低的問題,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司長王自強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和人民文學出版社近日舉辦的“如何有效維護知識產權”研討會上指出,“如果僅僅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來判,就是鼓勵侵權盜版?!边@則新聞再次將國家是否應該制定統(tǒng)一的稿酬標準提上臺面。
去年,國家版權局決定對1999年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進行修訂,向社會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征求意見稿,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很多作家對新稿酬標準表示積極肯定,但是也有出版社報刊社以提高稿酬標準將提高出版社出版成本、導致書價上漲為由公開反對。
應該說,1999年的規(guī)定,根據指導性與指令性相結合的原則,對規(guī)范文字作品的出版與使用,尤其為解決作者與出版單位、作者與網絡新媒體之間的稿酬糾紛,發(fā)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從十幾年的實踐來看,原創(chuàng)作品千字30-100元的標準在很多出版社來看,都是執(zhí)行下限,只有為數不多的出版社才采用較高的標準,而翻譯作品稿酬標準更低得可憐。報刊轉載稿酬標準雖為千字50元,也沒有多少報刊社主動向作者方或文著協(xié)支付轉載稿酬。以《收獲》為代表的一批大型原創(chuàng)文學期刊對千字50元的轉載標準非常不滿,已經通過與作者合作約定,開始抵制文學選刊的低稿酬轉載行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指出,文摘類報刊沒有原創(chuàng)報刊的辦報辦刊成本,提高轉載稿酬標準,可能會讓一些文摘類報刊關門,但這種優(yōu)勝劣汰,客觀上會推動報刊體制改革,對它們或許是好事。
因此,新稿酬標準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個體作者和原創(chuàng)單位而言是福音。
某些出版社報刊社認為提高稿酬會導致圖書報刊價格上漲,影響出版社報刊社生存的論調其實站不住腳。其本質是一方面?zhèn)鹘y(tǒng)出版界需要市場經濟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甚至政治資本,卻不愿意為權利人創(chuàng)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而支付合理的稿酬,另一方面說明傳統(tǒng)出版界市場化程度不夠,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吃慣了霸王餐。難道出版社和報刊社經濟效益不好甚至虧損,是因為向版權方支付的稿費過高?僅僅是這一個因素?一本書的成本構成,既包括作者稿費,還包括紙張、設計、標記、發(fā)行、倉儲、營銷、宣傳等,更何況作者稿酬在書價中所占比例很小。為什么不從自身找原因,提高自身經營能力,卻將出版社報刊社虧損全都歸結到作者稿酬身上?
當然,新稿酬標準在除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鼓勵契約自由、合同優(yōu)先。如果能夠規(guī)定使用者必須付酬的義務,同時制定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之間轉載的稿酬指導標準,廣大權利人會更加歡迎。制定新的稿酬標準,攸關社會公平正義,需要盡快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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