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lián)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不生效。成立的關聯(lián)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lián)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性質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或一時的抗辯權,其功能主要有兩個: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逗贤ā返?0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鑒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合同雙方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xiàn),因此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必須是存在的、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價金,而被告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或債務已被抵消或免除,從而表明債務實際上不存在,原告不享有請求權,被告在此情況下已不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是主張自己無履行的義務。所以,債務的存在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另一方面,盡管雙方所負的債務是存在的,但如果雙方債務未同時到期,也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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